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銀行公會通過房屋滅損房貸餘額銀行有條件承受

8月19日銀行公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1. 受災戶房屋毀損,銀行將視房屋毀損,給予房貸本金及利息缓繳,最長 5年,申請期限至今(98)年12月底。
  2. 「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承受措施」,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全部毀損或土地滅失並拆除完畢,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可不必再清償貸款餘額,申請期限從今年9月1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止。
一、個人受災戶利率優惠及展延措施:
(一)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措施:
銀行或發卡機構對各項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請衡酌個人受災戶還款負擔,自行訂定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方案。

(二)展延措施:
借款戶或持卡人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或發卡機構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展延措施如下:
1.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1)「受災戶因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房屋貸款本金及利息緩繳5年。
(2)「受災戶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後仍堪使用」,房屋貸款本金緩繳5年及利息緩繳0.5年。
(3)「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房屋貸款本金緩繳2年及利息緩繳0.5年。
2.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或其他擔保貸款:貸款本金緩繳1年及利息緩繳0.5年。
3.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貸款本金利息、信用卡或現金卡應繳款項緩繳0.5年,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0.5年。
4.債務協商履約戶應繳款項:債務協商履約戶應繳款項緩繳1年。

(三)暫緩催收及暫不報送不良信用紀錄
銀行或發卡機構同意於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聯徵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四)借款期限順延
展延期限屆滿後,借款人及持卡人應依原契約條件繼續還款,但原借款期限得配合本金緩繳期間往後延長,貸款利息緩繳期間之利息總額得於貸款剩餘期限(含延長之期間)內平均攤還。

(五)暫緩強制執行等
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辦理。

(六)申請文件
受災戶申請上開緩繳措施,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銀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承受措施:
(一)承受原則:
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毀損,提出申請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得以其因風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土地,抵償自用住宅建物及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二)承受適用對象:
1.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2.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銀行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
3.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承受。

(三)承受額度:
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
1.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金融機構予以承受。
2.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前列情形以外之受災戶,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之毀損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扣除銀行查獲受災戶其他可供求償財產之價值後所得之金額,金融機構予以承受。

(四)受理期限:暫訂98年9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嗣後配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再行調整)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災戶之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並拆除完畢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銀行提出申請:
1.政府機關出具房屋因風災滅失或毀損須拆除之證明文件,或經銀行實地勘查房屋已滅失或毀損拆除屬實者。
2.房地登記簿謄本或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地價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3.戶籍資料影本。
4.切結未重複申請承受之書面聲明。
5.其他相關文件。

三、企業受災戶原貸款協助措施:
本會為因應金融海嘯,已訂有企業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之紓困措施,受災企業如有需要,依循上開機制向經濟部紓困窗口申請債務協處,或由各銀行衡酌個案情形自行與企業受災戶協商處理。

四、銀行對受災戶其他協助事項
(一)台灣銀行等七行庫輪派人員進駐行政院南部風災服務小組:
為提供災區受災民眾相關貸款諮詢服務,本會已協調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及台灣中小企銀等7家行庫,自98年8月15日至98年11月20日(包括例假日),共計14週,輪派人員進駐「行政院南部風災服務小組」提供相關協助。

(二)各銀行或發卡機構提供080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
本會已洽請各銀行或發卡機構提供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供受災戶洽詢莫拉克風災各項貸款、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案件之協助措施。

0819銀行公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