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農業損失補償

農業損失補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2.農業災害捐助資訊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9日農輔字第 0980051041 號及第 0980051043 號公告:
主  旨: 98 年 8 月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漁業災害,茲公告高雄縣、屏東縣及花蓮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鄉、鎮、市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 10 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立即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一。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9日農授金字第 0985080404 號及第0985080407號公告:
主  旨:98 年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中縣、臺南縣及臺東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二;貸款利率為年息 1.25% 。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98-01 ,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為瞭解此次災害貸款辦理情形,請貸款經辦機構自公告日起每星期四中午前將截至前一日止辦理情形傳真至全國農業金庫彙報本會。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 10 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 10 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核實貸放。
洽詢專線:0800-071-688農業損失補償辦法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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