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風災稅務減免資訊

請記得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與證明文件報請相關單位勘查核定

1.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2. 營業稅:(一)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3.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4.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5. 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6. 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7. 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