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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嘉義縣民眾濟助事項

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原重建相關民眾濟助事項
更多相關資訊請上嘉義縣政府網站

相關業務詢問單位: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處救助科:05-3620900#229

嘉義縣政府工務處公用事業科:05-3620123 #146、147、400、401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屏東縣林邊、佳冬淹水救助金已發放

屏東縣林邊佳冬淹水救助金已發放 國民黨昧於事實、造謠抹黑

針對國民黨黨主席吳伯雄質疑屏東縣政府未發放災後補助金,民主進步黨發言人鄭文燦今(24)日表示,吳伯雄先生於八八水災災期間很少下鄉,難得到了屏東,明明屏東縣林邊、佳冬鄉的淹水補助金已經發放,卻在沒有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任意造謠抹黑,進行政治鬥爭,令人遺憾。

鄭 文燦指出,行政院撥給屏東縣政府的十億元墊借款中,八億一千兩百六十萬元用在因災死亡、失蹤、重傷、淹水及安遷救助,佔經費的絕大多數。其中淹水救助金部 分,屏東縣政府在災情嚴重的林邊鄉、佳冬鄉設有十幾個服務站,在三天內針對淹水戶發放救助金,每戶計二萬元整;截至8月21日止,共發放7,017戶,金 額達一億四千多萬元。

鄭文燦遺憾表示,國民黨主席昧於事實、刻意抹黑,如果屏東縣政府將救助金放在自己口袋裡,屏東縣的災民怎會不出來抗議?顯然國民黨中央與地方公職唱雙簧,刻意抹黑屏東縣政府。鄭文燦批評,吳伯雄主席作了非常壞的示範,在人民承受災情痛苦時,企圖從中得到政治利益。

鄭文燦質疑,在第一線認真救災的縣長,居然遭受政治抹黑,這是全民不分朝野、合力救災的表現嗎?希望馬總統與吳主席真正苦民所苦,瞭解真相。國民黨抹黑的舉動,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在災民的傷口上撒鹽。

另 針對外交部長歐鴻鍊臨時缺席我邦交國駐台使節的賑災義賣,鄭文燦批評,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對不起邦交國的愛心。不僅外交部長失禮,外交部次長等到活動快 結束才到場,更是嚴重失職。加上救災期間外交部長歐鴻鍊到捷克打球、駐日代表馮寄台到歐洲旅遊,外交部儼然變成歐洲旅遊局。民進黨要求,外交部應該立刻改 組,歐部長必須認錯、下台。

屏東縣 行政院10億元墊借款 編列情形
  • 因災死亡、失蹤、重傷、淹水及安遷救助:8.126億元
  • 鄉鎮救災復原經費0.95億元
已執行:淹水救助金

  • 林邊鄉淹水救助金每戶20000元:應發6241戶,已發5189戶
  • 佳冬鄉淹水救助金每戶20000元:應發2066戶,已發1828戶
另向民間徵用機具之費用支出,各單位自災後至今陸續回報中。
屏東縣 行政院10億元墊借款 編列情形清單

屏東縣政府關於10億元救災經費說明

屏東縣政府23日表示,林邊佳冬服務站三天就發放了7017戶淹水救助金每戶2萬元,總計1億4千萬元!
行政院於8月10日所撥付縣府墊借款10億元,是要讓縣府緊急調度之用,日後還需扣回,現經社會處彙整各鄉鎮公所提報的受災戶情形,該筆款項有8億1260萬元將先用於全縣各鄉鎮受災戶淹水救助金、安遷救助之用,有9500萬元將於24日撥付給鄉鎮救災經費,此外相關潰堤修復之用的經費也從此動用,鄉鎮公所的救災準備金若不夠,只要向縣府提報,縣府就會撥用。

縣府說,救災至今,縣府分從環保署、農委會林務局撥付經費及縣災害準備金,已別撥給受災鄉鎮公所做為緊急清理家園之用的經費為4980萬元,若說縣府留用經費,致使鄉鎮公所苦無經費救災,明顯與事實不符。

縣府表示,農委會林務局有1000萬元的漂流木處理經費,均撥給鄉鎮公所使用,環保署撥付的清理家園經費,也撥付980萬元給鄉鎮公所,另縣府從災害準備金也編列3000萬元做為重災區鄉鎮村里於當地租用機具及購置物品做為家園清理之用。

屏東縣政府有關行政院10億元墊借款編列及使用詳細說明

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勞保局提供之權益保障措施

災區內投保單位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得延後半年繳納,不予加徵滯納金

勞保局提供以下權宜措施,保障受災民眾權益:


1. 因風災發生與工作相關之意外,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
如因風災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遭逢意外,過去必須視個案狀況逐一認定,此次風災勞保局將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民眾因職災就醫可免除部分負擔,並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職災保護家屬補助。


2. 緩繳勞、就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並免徵滯納金

災區內投保單位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得延後半年繳納,不予加徵滯納金,欠費催收暫不催繳,暫不移送強制執行;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檢附受災證明文件,比照辦理。


3. 民眾申請喪葬津貼可直接切結請領,免附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
由於支出殯葬費收據可能遭毀損或遺失,並為讓民眾迅速領取給付,紓解急難,申請喪葬津貼可檢具切結書,切結確係由其負責埋葬及支出殯葬費用,即可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喪葬津貼、農保喪葬津貼及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人寄送申請書件時,請於信封註明「莫拉克颱風申請案件」。


4. 申請勞保遺屬年金及或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也可直接切結請領

如因此次風災導致原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遭毀損或遺失,申請人得檢具切結書,切結在學者確仍就學中,即得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申請人寄送申請書件時,請於信封註明「莫拉克颱風申請案件」。


5. 簡化給付申請手續,從寬從速核發給付

投保單位因風災無法代為申請,可直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免蓋投保單位印信,申請人印章遺失者簽名即可;如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號入帳者,可改用郵政匯票;如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由勞保局與戶役政直接連線查詢。寄送申請書件時於信封註明「莫拉克颱風申請案件」,勞保局會以專案迅速辦理。


相關申請表格下載

  1. 勞保5個月喪葬津貼切結書(限莫拉克颱風受災戶)
  2. 在學切結書(限莫拉克颱風受災戶)
  3. 國保喪葬給付切結書(限莫拉克颱風受災戶)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DPP黨團提案之八八水災各項救助措施方案

民進黨黨團主張--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專案輔導之金額提高一倍

  • 房屋現金救助,全倒100萬,半倒最高50萬。
  • 獎勵僱用災民:(1)災區公共工程應優先僱用災民(2)廠商僱用災民失業者,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
  • 免繳個人應負之勞保費:災區災民免繳個人應負之勞保費為期半年
等多項救助措施方案,讓災區民眾能得到更多的幫助,且簡化流程讓災區民眾不用再費心
詳細措施比較表:

民進黨黨團VS行政院---八八水災各項救助措施比較表

銀行公會通過房屋滅損房貸餘額銀行有條件承受

8月19日銀行公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1. 受災戶房屋毀損,銀行將視房屋毀損,給予房貸本金及利息缓繳,最長 5年,申請期限至今(98)年12月底。
  2. 「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承受措施」,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全部毀損或土地滅失並拆除完畢,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可不必再清償貸款餘額,申請期限從今年9月1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止。
一、個人受災戶利率優惠及展延措施:
(一)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措施:
銀行或發卡機構對各項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請衡酌個人受災戶還款負擔,自行訂定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方案。

(二)展延措施:
借款戶或持卡人確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者,銀行或發卡機構得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展延措施如下:
1.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1)「受災戶因房屋全部毀損經清理後仍不堪使用」,房屋貸款本金及利息緩繳5年。
(2)「受災戶因房屋部分毀損(例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經清理後仍堪使用」,房屋貸款本金緩繳5年及利息緩繳0.5年。
(3)「一般房屋受災戶(例如:淹水戶等)」,房屋貸款本金緩繳2年及利息緩繳0.5年。
2.以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如修繕、週轉用途)或其他擔保貸款:貸款本金緩繳1年及利息緩繳0.5年。
3.個人無擔保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貸款本金利息、信用卡或現金卡應繳款項緩繳0.5年,到期得視受災戶財務還款負擔再延長0.5年。
4.債務協商履約戶應繳款項:債務協商履約戶應繳款項緩繳1年。

(三)暫緩催收及暫不報送不良信用紀錄
銀行或發卡機構同意於貸款利息、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應繳款項緩繳期間,對受災戶暫時免予催收及免報送聯徵中心不良信用紀錄。

(四)借款期限順延
展延期限屆滿後,借款人及持卡人應依原契約條件繼續還款,但原借款期限得配合本金緩繳期間往後延長,貸款利息緩繳期間之利息總額得於貸款剩餘期限(含延長之期間)內平均攤還。

(五)暫緩強制執行等
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銀行及發卡機構應先行暫緩執行,於主動了解債務人及擔保品狀況並審慎評估後再行辦理;對保全程序之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應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辦理。

(六)申請文件
受災戶申請上開緩繳措施,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銀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承受措施:
(一)承受原則:
受災戶自用住宅因風災毀損,提出申請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得以其因風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土地,抵償自用住宅建物及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二)承受適用對象:
1.須為自用住宅因莫拉克風災造成建物毀損,或建物及土地滅失,且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滅失或全部毀損並經拆除者。
2.以受災戶提供其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銀行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
3.受災戶有數棟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者,僅能就其中1棟申請承受。

(三)承受額度:
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
1.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
受災戶本人或配偶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或受災戶本人及配偶無償債能力、或土地已流失且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求償者,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金融機構予以承受。
2.承受建物部分貸款
前列情形以外之受災戶,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就借款戶之毀損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部分貸款餘額扣除銀行查獲受災戶其他可供求償財產之價值後所得之金額,金融機構予以承受。

(四)受理期限:暫訂98年9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嗣後配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再行調整)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災戶之自用住宅滅失或毀損並拆除完畢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銀行提出申請:
1.政府機關出具房屋因風災滅失或毀損須拆除之證明文件,或經銀行實地勘查房屋已滅失或毀損拆除屬實者。
2.房地登記簿謄本或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地價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3.戶籍資料影本。
4.切結未重複申請承受之書面聲明。
5.其他相關文件。

三、企業受災戶原貸款協助措施:
本會為因應金融海嘯,已訂有企業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之紓困措施,受災企業如有需要,依循上開機制向經濟部紓困窗口申請債務協處,或由各銀行衡酌個案情形自行與企業受災戶協商處理。

四、銀行對受災戶其他協助事項
(一)台灣銀行等七行庫輪派人員進駐行政院南部風災服務小組:
為提供災區受災民眾相關貸款諮詢服務,本會已協調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及台灣中小企銀等7家行庫,自98年8月15日至98年11月20日(包括例假日),共計14週,輪派人員進駐「行政院南部風災服務小組」提供相關協助。

(二)各銀行或發卡機構提供080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
本會已洽請各銀行或發卡機構提供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供受災戶洽詢莫拉克風災各項貸款、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案件之協助措施。

0819銀行公會新聞稿

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衛生署設安心專線安撫災民心情

遭逢天災、意外事件及親人驟逝等突如其來的打擊,容易出現「創傷症候群」。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昨說,目前已啟動創傷症候群防治機制,包括0800-788995安心專線;災情嚴重區域除出動關懷訪視員,同時啟動災區核心醫院的精神醫療網。

鼓勵患者多傾訴

這類患者在治療上應鼓勵他們接受現實、傾吐心聲及發洩情緒,如經1個月還無法改善,應盡速就醫。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林本堂說,部分創傷症候群症患者因本身有焦慮症、強迫症等精神病史,須接受更長期的精神輔導及藥物治療。

創傷症候群小檔案

病因:遭天災、親人亡故等突發重大事件,產生強烈害怕、無助、驚恐等心理壓力,出現不斷回想、逃避、情緒麻木及警覺性增加等症狀。

注意事項:
.親友應多鼓勵患者接受現實
.鼓勵患者與相同經驗者團體分享
.患者盡快回歸正常生活,有助穩定情緒
.鼓勵患者多傾吐心聲、發洩情緒
.若情況持續1個月未改善,應即就醫

資料來源:醫師賴德仁、醫師林本堂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2009/08/18)

颱風莫拉克侵襲台灣,造成中南部同胞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當此全國各界踴躍慷慨解囊之際,銀行同業饑溺同感積極響應本次救災活動,爰以公會名義捐助新臺幣1千萬元(包括銀行公會全國聯合會600萬元、台灣省銀行公會200萬元、台北市銀行公會100萬元、高雄市銀行公會100萬元),並將款項匯入相關單位專戶統籌運用,幫助災區民眾早日重建家園。
另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個人受災戶減輕負擔,以渡過困境,本會亦於今(8/12)日下午邀集銀行同業討論通過,提供個人受災戶原有房屋貸款協助措施如下:

一、個人受災戶原有房屋擔保借款部分,如因受風災影響致還款困難者,建議各銀行應依受災戶之申請,提供貸款本金緩繳2年之措施。
二、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配合本金緩繳期限往後延長。
三、原契約約定之利率亦請銀行衡酌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優惠,減碼幅度由銀行自訂之。
四、個人受災戶申請上開緩繳措施,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書,或經銀行調查遭受損失屬實者,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同時已通函請各會員單位,自98年8月13日至12月31日止,就民眾臨櫃捐款至政府機關或慈善機構開立莫拉克颱風賑災專戶之款項,免收跨行匯款手續費。

八八水災安家計劃

「房屋毀損者優惠安家計劃」
無家可歸災民選擇租屋及購屋可享租金補助或低利貸款外,每人每月可領3000元生活補助金,每戶以5人為限,每戶每月最高1萬5000元,可領取半年。內政部一周內徵詢災民意願。
請記得檢附相關證明且於時間內辦理

[租屋者]
檢附契約影本向縣市政府申請租金賑助,3口以下家庭每戶每月6000元,4口家庭8000元,5口以上1萬元最長補助2年

[自購屋者]
可申請「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額度350萬元,償還年限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5年,按中華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減0.533%計息(現為0.592%)。
申請租金補助或購屋利息補貼者,不得重複申領其他優惠。
無力購屋、租屋,政府也興建組合屋臨時住宅,或運用國防部備用營舍、教育部閒置校舍等提供暫時棲身。

[銀行貸款]為減輕災民貸款壓力,銀行公會昨初步共識
  1. 沖走、全倒,舊房貸本息全可展延,5年後再還
  2. .半倒,利息緩繳半年,之後只需暫繳利息,本金5年後再開始還
  3. 若房子淹水又還款困難,本息也可緩繳。銀行公會也決議,若連償還能力都沒有的災民,銀行將承受部分債務。

金管會銀行局長張明道說,擬仿照九二一地震紓困模式,把信貸、車貸、卡債甚至連債務協商災戶全部納入紓困。
據公會紓困草案,本息緩繳半年,半年後可視情況再申請展延,最長緩繳1年。公會提醒,災民只要檢具受災證明,年底前均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延。

此外,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昨宣布,不具備天然災害救助資格的農漁民,將另撥款20億元專案補助,預估有2萬5000戶農漁民受益,而符合資格農漁民從今起至月底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農委會將成立13個農業技術服務團,提供復種重建技術支援。

2009年8月17日 星期一

中華郵政提款、理賠及貸款等相關資訊

提款應變措施:

1.莫拉克颱風災情慘重,中華郵政公司積極投入賑災行列,為便於受災存簿儲金儲戶提款以應急需,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提供通融提款之應變措施。
2.受災儲戶出具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或由鄰里長、管區派出所、鄉鎮公所或有身分證證明之親友於提款單上簽註證明,由儲戶本人在提款單上簽名免蓋印鑑,郵局發給臨時儲金簿以人工登帳方式處理;提領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惟災民急需可個案放寬通融辦理。


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各地郵局除主動派員關懷及了解郵政壽險保戶急迫需要外,另採取下列措施:
一、受災保戶繳納保費,得於保費寬限期屆滿再延3個月,暫不列停效契約
二、災區保戶申請補發保險單,免收工本費。
三、由各郵局業務人員主動聯絡保戶,提供快速理賠及相關服務。
四、受災房貸戶得自災害發生日起算3個月內,申請1年寬限期,延後繳付本金,寬限期間只付利息。
五、提供低利修繕貸款:受災戶若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房屋修繕貸款。本貸款利率按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95%,每戶不動產抵押借款額度為新台幣20萬元至50萬元間。

相關諮詢服務,可洽各地郵局協助辦理或電詢中華郵政顧客服務專線:0800-700-365。

2009年8月16日 星期日

民進黨展開八八水災救助及重建行動

民主進步黨於8/14針對「八八水災救助及重建行動」,邀集前政務官、智庫學者專家進行討論,由蔡英文主席主持,會中達成下列決議:
1. 成立「八八水災重建諮詢工作小組」。由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前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前交通部次長賀陳旦擔任共同召集人,對民進黨執政受災縣市,建立長期、定期的溝通諮詢管道,並協助提出重建白皮書,以及立法院相關提案,即日起開始運作。
2. 政府應以蒼生為念,儘速辦理災民的安置及濟助措施。對於立即救災部份,民進黨對馬政府的具體訴求包括:加速動用國軍部隊救人、主動向國外求援、積極主動調查災情、安撫災民並給予創傷後的心靈照顧、立即撥款照顧災民生活,以及整頓環境衛生,防止疫情擴散。
3. 中央政府應負起全責,統籌指揮,有效運用中央及地方資源,通力合作,儘速恢復人民正常生活。這次的莫那克颱風造成的損害,影響範圍跨越半數以上的縣市,已經是全國性的災害,非地方政府所能承擔。因此中央政府要為救災安置、補償紓困、以及復原重建,負起完全的責任,並與地方通力合作,儘速恢復人民正常生活。
4. 專責機關負責執行,並加重權責,以減少部會協調聯繫及行政機關的無效率的程序及限制。行政院應立即提出災後重建復原特別條例,(立法院並應以最快速度完成審議,必要時以召開臨時會或提前開議因應,)並仿照民進黨執政後的九二一重建模式,在災害最慘重的南台灣設立專責的機構負責,統一事權。
5. 重建經費比照九二一重建,應充足並由政府全部負擔,但政府必須負責預算資源調整,以兼顧財政平衡。考量本次災情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對許多家庭、村落、鄉鎮的全面性的破壞,以及公共設施與農業損害之嚴重,重建經費應有足夠的規模,應由政府負擔的就不應轉嫁給人民。但中央政府亦應負起完全的財政平衡責任,檢討目前年度與特別預算中的不當規劃,移緩濟急,並以四年五千億特別預算挹注重建經費,亦可同樣達到振興經濟、擴大內需的效果。
6. 國土復育條例與復育計畫應加速通過及執行。本次水患證明,過去國民黨杯葛民進黨執政時提出的國土復育條例與國土復育計畫,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必須負起完全的責任!馬政府應以最快速度提出國土復育條例與執行方案,拿出魄力徹底執行,以避免下次天災造成台灣人民更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同時,也因此次水災,造成大量農地受損,對於安全存糧問題,提醒馬政府應予以重視及早處理,切勿輕忽!
蔡英文主席在會後表示,民進黨除組成工作隊及募集物資前往災區協助災民外,亦同時募集民間賑災款,民進黨現已捐助高雄縣政府1000萬、屏東縣政府600萬,第二階段將捐助嘉義縣及台南縣政府各500萬,目前捐款還在累積當中,接下來會依各縣市災民的需求予以協助,儘速解決災民當前面臨的困難。

2009年8月15日 星期六

注意創傷後壓力症

注意創傷後壓力症)症狀:惡夢、性格大變、情感解離、麻木感(情感上的禁慾或疏離感)、失眠、逃避會引發創傷回憶的事物、易怒、過度警覺、失憶和易受驚嚇。請互相給一個擁抱吧...

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黑貓宅急便【莫拉克颱風救助專案價0元】方案

**全國** @Mr_Cat: 黑貓宅急便各地營業據點寄送莫拉克救災物資至 http://htxt.it/klsf (下列五個地址) 【莫拉克颱風救助專案價0元】方案

0814災後農業損失補償

災後農業損失補償,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害達到現金救助標準之縣市,凡是受到莫拉克颱風造成的農業損失超過百分之20的農民自即日起10天內都可以到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完整訊息

0814高雄縣災害補助資訊

0814高雄縣災害補助資訊,為加速協助受災戶順利申請災害救助,原則上申請淹水救助及申請安遷救助受災戶免附照片,由公所統一拍攝照片作為審核依據。如受災戶無法提供戶籍資料也統一由公所或縣府協助查調。可洽各鄉鎮市公所或縣府社會處救助科07-747-7611轉2718~2734

風災稅務減免資訊

請記得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與證明文件報請相關單位勘查核定

1.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2. 營業稅:(一)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3.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4.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5. 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6. 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7. 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醫療資訊

全民健康保險就醫優惠方案

於災區(第一期:98年8月7日~8月31日,由高雄縣、屏東縣、嘉義縣及台南縣先行實施,災區認定及調整將依災情實際情況調整)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之受災民眾優惠項目:
1.門、住診部分負擔費用。
2.住院一般膳食費。
3.對經濟困難且欠繳保費之受災民眾,優先提供醫療,健保局將予以協助辦理紓困貸款及分期繳納。
(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傷重及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於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之優惠項目:
1.門、住診部分負擔費用。
2.住院一般膳食費。
3.對經濟困難且欠繳保費之受災民眾,優先提供醫療,健保局將予以協助辦理紓困貸款及分期繳納。
4.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傷重及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免繳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三個月。
(三)健保各特約醫療院所可協助採用例外就醫程序予以受理就醫。
(四)災民因風災而遺失或損毀健保IC卡,健保局將免費換發一張新卡。
(五)災民若有積欠健保費者,均可先就醫,健保局後續將協助辦理優先紓困貸款或分期繳納。

八八水災災區醫療人員進駐地區一覽表

南投縣
信義鄉東埔衛生室、信義鄉神木村

嘉義縣
阿里山鄉達邦村、嘉義來集、東石鄉、阿里山鄉南山村、梅山鄉

高雄縣
那瑪夏鄉、旗山民生村、桃源鄉勤和村、六龜鄉、茂林鄉、旗山地區(進駐旗山醫院)、旗山國中(臨時醫療)、甲仙鄉

屏東縣
林邊鄉、佳冬鄉、內埔山地門鄉、林邊鄉、東港鎮、佳冬鄉

台東縣
太麻里鄉大溪、太麻里鄉金崙、金峰鄉介達國小、金峰鄉新富國小、金峰鄉歷丘、大武鄉衛生所、大武鄉24救護站、達仁鄉台板、達仁鄉土板、達仁鄉新化

0814卡費利息減免訊息

0814卡費利息減免,災民卡費利息減免,卡費最多可延繳一個月,希望各銀行可以為災區居民在爭取多一點的時間.

上海銀行 減免信用卡循環利息及違約金及信用卡掛失費
陽信銀行 免收本期違約金與循環利息
台新銀行 信用卡帳單可順延至8月31日繳款,期間信用卡掛失免收手續費
中國信託 帳單繳款日於8月8日至8月14日的受災卡友,可順延一周繳款
台北富邦 帳單繳款日在8月8日至8月20日的受災卡友,可順延一周繳款
華泰銀行 受災戶可申請減免信用卡相關費用
星展銀行 災區房貸戶可減免相關手續費

以上若有更新隨時補充

個人及企業貸款資訊

本國銀行自行辦理之天然災害相關貸款
(七家公股銀行目前統一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利息(98/8/10為1.125%)加1%,機動計息)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協助措施
2.莫拉克風災災害救助及專案貸款相關措施

●金管會
1.莫拉克颱風災害專案貸款金融協助措施
2.莫拉克颱風受災戶災後重建金融協助措施


臺灣銀行 02-23493497
天然災害受災戶復建貸款 按台銀授信利率規定計收
1.企業受災戶每戶最高5000萬元
2.個人受災戶每戶最高30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 營業部02-23118811#437
中小企業天然災害重建復興貸款依該行基本放款利率減二碼
受損之營業場所、廠房、設備整修費用暨恢復營建必需購充原物料所需之資金

臺灣土地銀行 營業部02-23483352、3353
天然災區房屋整修及重建貸款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暨加碼標準機動調整(另依該行規定計收開辦費)。
重建房屋貸款:以重建所需建造費用之7成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整修房屋貸款:以整修所需費用之8成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營業部02-66181539#1658
天然災害復建貸款洽該行商議後議定,較一般貸款利率優惠。
依申請人(企業或個人)受災情形評估核定,最高以復建所需資金之八成為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營業部02-25597171#3149
天然災害復建貸款洽該行商議後議定,較一般貸款利率優惠。
依申請人(企業或個人)受災情形評估核定,最高以復建所需資金之八成為限。

聯邦商業銀行 營業部02-27180001#2354
天然災害復建貸款洽該行商議後議定,較一般貸款利率優惠。
依申請人(企業或個人)受災情形評估核定,最高以復建所需資金之八成為限。

第一商業銀行 營業部02-23481228
天然災害紓困貸款要點
(一)企業戶:徵足額擔保品者按中華郵政2 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 1.30% 機動計息;未徵足額擔保品者按中華郵政 2 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 1.60% 機動計息
(二)個人戶:徵足額擔保品者按本行放款指數利率加 1.335% 機動計息;未徵足額擔保品者按本行放款指數利率加 依申請人受災情形評估核定,最高不得超過重建或復舊支出(成本)之8成。

彰化商業銀行 營業部02-25362951#2136或#2122
個人及企業災害專案貸款
1.個人貸款:足額擔保品者按彰銀定儲利率指數加0.58%以上機動計息
2.企業貸款:皆按中華郵政1年期定儲利率加碼以上機動計息。
(1)營運週轉金貸款加1.03%(2)修繕貸款第1年加1.03%,第2年起改按加1.33% (3)資本性支出貸款擔保放款加
0.83%,第2年起改按加1.13% 個人每戶最高50萬元;企業營運週轉金及修繕貸款以不超過復建營業計畫所需資金8成為限,最高限額1,000萬,資本性支出貸款以必需資金之8成為限
註:1.貸款方案僅供參考,實際貸款條件及利率,請逕洽各銀行辦理。
2.企業或個人之不動產及設備已有辦理貸款設定者,如有重(復)建或修繕之需求,建議先洽詢原貸款銀行。

農業損失補償

農業損失補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2.農業災害捐助資訊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9日農輔字第 0980051041 號及第 0980051043 號公告:
主  旨: 98 年 8 月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漁業災害,茲公告高雄縣、屏東縣及花蓮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鄉、鎮、市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 10 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立即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一。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9日農授金字第 0985080404 號及第0985080407號公告:
主  旨:98 年莫拉克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中縣、臺南縣及臺東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二;貸款利率為年息 1.25% 。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98-01 ,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為瞭解此次災害貸款辦理情形,請貸款經辦機構自公告日起每星期四中午前將截至前一日止辦理情形傳真至全國農業金庫彙報本會。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 10 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 10 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核實貸放。
洽詢專線:0800-071-688農業損失補償辦法詳細資料

其他相關資訊:
1.保險理賠、健保協助及稅務減免 2.水電交通服務資訊 3.本國銀行天然災害相關貸款